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一)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以上開蒐集目
的完成所需之期間為利用期間。
(二)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臺灣地區 (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考 (分) 區所在地區或經考生同
意或授權處理、利用之地區。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為達成上開蒐集目的,考生個資之利用對象為本校招生相關單位。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本校將以寄送書面、電子郵件、簡訊、電話及其他必要方式完成試務作業
、測驗結果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提供招生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進行試務、審查、查
驗等作業,個資當事人之聯絡及基於試務公信的必要揭露與學術研究及其他列於上開蒐集目的之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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