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 113 學年度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招生
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請詳細閱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113 學年度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依個資法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所為以下「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一、 單位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二、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基於辦理本考試及考試服務之相關試務、提供考試成績、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教育研究及統計研究分析、 學(員)生資料管理、學術研究及完成其他本考試必要工作或經考生同意之目的。
三、 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及來源:透過考生直接報名取得考生之個人資料。
四、 個人資料之類別:本校所蒐集之考生個人資料分為基本資料及個資法第6條規定之特種個資:
(一) 基本資料:識別個人者、個人描述、學校紀錄、資格或技術、考生紀錄等個人資料類別,內容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生日、相片、性別、教育資料、緊急聯絡人、住址、電子郵遞地址、聯絡資訊、低收入戶資料、中低收入戶資料等。
(二) 特種個資:除上開基本資料外,若考生申請身心障礙應考服務,另需提供健康紀錄及含有特種個資之考生紀錄。
五、 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一)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以上開蒐集目的完成所需之期間為利用期間。
(二)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臺灣地區(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考(分)區所在地區或經考生同意或授權處理、利用之地區。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為達成上開蒐集目的,考生個資之利用對象為本校招生相關單位。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本校將以寄送書面、電子郵件、簡訊、電話及其他必要方式完成試務作業、測驗結果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提供招生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進行試務、審查、查驗等作業,個資當事人之聯絡及基於試務公信的必要揭露與學術研究及其他列於上開蒐集目的之事項。
六、 如考生未能或拒絕提供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可能導致考生無法進行考試報名、緊急事件無法聯繫、考試結果無法送達等,影響受試者考試、後續試務、考試服務、考試結果解釋與諮詢服務之權益。
七、 考生得依個資法規定,就考生提供予本校之個人資料,持雙證件正本(其中之一須為國民身分證),向本校以書面方式請求行使下列權利,本校將依個資法規定辦理,惟若本校依法有保存、保密與確保資料完整性之義務時,則不在此限:
(一) 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 製給複製本。
(三) 補充或更正。
(四)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 請求刪除。
惟為維護試務作業之正確性,(中)低收入戶考生證明文件之補充及更正,仍應依招生簡章之規定時間辦理。
八、 考生確認提供之個人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如需變更者,考生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聯絡本校考試相關承辦人員辦理更正。
九、 本校得依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檢警調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將考生提供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十、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若考生向本校提出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妨礙本校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或導致本校違背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時,本校得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
十一、 本校部分網站會記錄使用者連線設備的網際網路協定位址(IP 位址)、使用時間、使用的瀏覽器、瀏覽及點選資料紀錄等,此紀錄僅作為本校管理使用及增進網站服務參考。
   
   

招生相關資訊請洽:管理學院EMBA辦公室 TEL:(02)3366-1010

系統相關問題請洽:教務處資訊組 TEL:(02)33662388 轉 608

建議使用IE瀏覽器 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 X 768